-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地膜回收十条措施的通告
- 发布时间:2024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量:13667
为推动落实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,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,不断提升耕地质量、稳定粮食生产、促进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,进一步做好全区农用地膜回收处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》,现就进一步强化废旧地膜回收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加强源头管控。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标准,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,鼓励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或全生物降解地膜,从源头上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,降低回收难度。常态化开展地膜生产、销售环节联合执法行动,坚决杜绝非标地膜出厂、入市、进田,对使用环节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,及时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溯源管控。
二、加大执法力度。落实处罚要求,对不按规定回收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于未按规定采取离田措施并直接翻埋残膜行为依法处理。各地要充分利用处罚手段,形成严管态势,并设立群众举报电话,加强群众监督。
三、压实主体责任。按照“谁使用、谁回收,谁污染、谁治理”原则,压实农用地膜使用者回收责任,抓住作物收获后、整地播种前的关键时期,采取“机械作业+人工捡拾”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。
四、强化组织落实。坚持盟市统筹,以旗县(市、区)为单位,以乡镇为单元,组织嘎查村实施网格化地膜回收攻坚行动。盟市负责监督推进,旗县(市、区)负责对乡镇逐村核查,压实组织领导责任,层层传导压力。
五、典型示范引领。鼓励农业生产企业、农民合作社、种植大户等主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,强化土地流转协议中对残膜回收的约定,主动回收废旧地膜,并积极应用“无膜浅埋滴灌”“膜侧种植”等地膜减量易收技术。支持地膜生产回收企业率先引领,积极开展残膜回收处理利用。
六、创设回收模式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《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》要求,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,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。嘎查村党支部要积极发挥作用,充分调动种植主体自行回收地膜的积极性,鼓励按地膜回收离田成本,由农户出资,通过社会化专业回收组织统一回收残膜。回收后的残膜要及时交送到回收网点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或加工处置企业。
七、鼓励科技创新。支持农机制造企业研制高效回收机具,对成熟机械纳入农机补贴;鼓励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应用残膜资源化利用技术。对无利用价值的残膜,参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无害化处理。
八、建立挂钩机制。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,将地膜回收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挂钩,按要求细化不予发放的情况,对未按法律法规回收残膜的主体,取消下年补贴,相关主体可以列入村民组织治理“黑名单”。
九、实施奖罚措施。自治区将对地膜回收效果突出的盟市、旗县(市、区)进行奖励。对未完成任务的旗县(市、区)进行通报,在下一年度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调减。
十、广泛动员宣传。大力开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》《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宣传,推广地膜污染防治技术,提升广大农牧民保护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意识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。
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
2024年10月20日